一、律师背景与案件概况
孟秀律师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2011年开始执业,同时担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多个职务。她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余件,刑事辩护案件超500件。2023年9月,史某某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12月,被检察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这起团伙盗油案件中,史某某受雇佣负责看护场地,2024年12月,公安机关以7人(含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阅卷锁定辩护突破口
孟秀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拆解证据链、夯实无罪辩解”为核心开展辩护工作。接收案卷后,她逐页梳理23份证据材料,发现核心矛盾点。同案犯对“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现场勘查笔录中,史某某的活动轨迹仅覆盖场地外围,未接触打孔工具、输油管道接口等核心区域。孟秀律师将这些矛盾点整理为《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为“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
三、会见还原案件细节
首次会见时,史某某情绪紧张,仅反复辩解“我只是看场地,不知道是偷油”。孟秀律师通过“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其回忆细节,包括雇主与他沟通的原话、到场地时看到的情况以及工作期间的交流情况等。律师将这些细节整理为《会见笔录》,并让史某某签字确认,固定其无罪辩解的具体依据。
四、提交辩护意见论证
孟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并针对性附上证据支撑。以同案犯供述的矛盾性论证“史某某被明确告知盗油事实”的证据不唯一;以史某某的通讯、转账记录论证其未参与盗油团伙的核心协作;引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史某某误以为是普通场地看护”的合理怀疑。
五、跟进补充侦查强化辩护
检察机关2025年5月退回补充侦查后,孟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待6月补查重报后,她迅速审查新证据,发现补侦材料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律师随即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相关规则强调补侦后仍无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某对盗油行为的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附上类案检索报告,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六、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及补充侦查后,认为史某某“主观明知他人实施打孔盗油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照相关规定,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案件中扣押的违法所得被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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