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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侵权律师杨向东:代理医疗纠纷行政处罚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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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694人看过
导读:杨向东于2022年开始在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民商、公司金融及行政领域,尤精于医疗损害案件。执业至今承办超100件案件,其中侵权相关40余件,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20件。他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多家医院等单位法律顾问,曾成功代理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案。
《陕西西安侵权律师杨向东:代理医疗纠纷行政处罚争议案》

执业基本情况

杨向东自2022年开始在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他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为其法律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曾服役于某部,军队的经历培养了他坚韧的意志、高度的责任感和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如今,他是律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合伙人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律所发挥着重要作用。

侵权领域深耕

杨向东深耕于侵权领域,执业至今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在该细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他在合同纠纷等侵权细分类型上也有诸多实践,展现出了全面的专业能力,为众多客户解决了侵权相关的法律难题。

行政领域专长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杨向东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他承办的行政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此外,他还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在多个相关法律领域都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担任法律顾问

杨向东目前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的合作中,他深入了解各单位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从日常合同审查、合规咨询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等方面,都能提供细致、严谨的法律服务,帮助单位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他还曾在20202023年期间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和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参与伦理工作

作为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杨向东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他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促进了医疗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法院调解工作

杨向东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他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在当事人之间搭建沟通桥梁,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审判压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监督工作

他还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密切关注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通过他的工作,为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保障,促进了医院的稳定发展和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件背景情况

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了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首次处罚复议

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称已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家属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首复议结果

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再次处罚争议

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认为,卫健委在复议机关已明确指出其应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遂再次委托杨向东所在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介入策略

接受委托后,杨向东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他们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重点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对该嫌疑行为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同时,他们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独立违法行为,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书写病历”问题,而未对“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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