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精准把握罪名要件,还原事实真相
在单某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中,张烜墚律师充分运用法律思维。该罪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律师没有局限于公安机关的指控,而是通过及时会见当事人单某,发现其并非主动追逐竞驶,而是在与他人争执后为寻求庇护驾车前往派出所,之后被他人追逐并最终发生事故。这一核心事实的发现,打破了公安机关的“指控思维”和“片段事实定案”。
同时,律师主动取证,申请调取派出所的出警记录、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还原了事件全貌。在此基础上,律师精准地提出无罪意见,指出单某的行为不符合“追逐竞驶”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是因为律师对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和对罪名要件的精准把握,才能成功区分罪与非罪,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撤案的结果。这种法律思维的运用,确保了案件的办理能够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沟通思维:良性沟通与敢于碰硬相结合
张烜墚律师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靠专业可以得到司法机关承办人的尊重。在单某案中,律师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及时提交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他凭借对案件事实的充分了解和专业的法律分析,让司法机关能够倾听并重视自己的意见。这种良性沟通使得公安机关能够重新审视案件,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张烜墚主任指出,对于“错捕”案件、受地方势力干预的案件或人情案、关系案等,良性沟通可能难以有效。在这些情况下,律师就要敢于碰硬。比如在一个诈骗案件中,张主任认为案件有严重问题坚持做无罪辩护,当法官让劝当事人认罪认罚时,他当场表示把律师证撕了也不会劝当事人认罪认罚。这种敢于较真碰硬的精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受到不当的重判。
实战思维:前置辩护,制定务实方案
刑事辩护大忌是夸夸其谈、纸上谈兵。张烜墚主任始终坚持当事人利益至上,主张通过深入细致的研判案件,制定务实的辩护方案。在单某案中,律师将辩护工作重心前置到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就及时会见当事人,发现关键线索,主动取证,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这种前置辩护的方式,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前就促使公安机关撤案,是刑事辩护中效率最高、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之一,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烜墚主任有着丰富的工作经历和十几年深耕刑事领域的专业经验,他制定的辩护方案脚踏实地,更容易得到好的辩护效果。他首创的“捕前辩护”概念,就是实战思维的典型体现。结合自己的辩护经验以及检察院批捕科的工作经历,他总结出《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八步法”》,力争将有问题的案件狙击在审查批捕阶段,大大提高了不批捕概率,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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