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职务头衔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这样的高学历背景为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不仅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着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等重要职务。同时,他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多重身份,既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内的专业地位,也反映出他对公益事业的积极参与和贡献。
执业概况与理念
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他的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典型刑事案例成果
在他办理的众多刑事案件中,有多个典型案例取得了出色的成果。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最终获得不起诉的结果。在李某涉黑案中,经过陈俊全律师的努力辩护,最终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避免了更严重的罪名指控。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在陈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被告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解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案件发生于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斗殴行为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然而,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不同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系蓝xx酒后辱骂、挑衅,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器械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陈律师还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最终罪名未采纳陈律师寻衅滋事罪的观点,但在量刑上体现了陈律师辩护意见的部分作用。
上述案件均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善于从案件细节入手,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在南宁地区的法律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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