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公司设立 > 浙江争议解决律所:代理股东出资责任及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浙江争议解决律所:代理股东出资责任及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139人看过
导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自2006年创设以来专注法律服务。律所拥有超500名律师,超100名合伙人,设立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主要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方面优势明显,截至目前已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服务。
浙江争议解决律所:代理股东出资责任及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律所简介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在杭州正式成立,是长三角地区颇具规模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该所名称“金道”蕴含着“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的深刻内涵,秉持以专业为根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探寻法律问题的最优解决途径。

金道律所扎根浙江,业务布局广泛。在宁波、杭州钱塘区、绍兴、台州、温州、湖州、衢州、嘉兴等地均设立了分所,具备运用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能力,构建起了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甚至在泰国曼谷都设有办公室。凭借专业的服务和敬业的精神,金道律所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还获得了ChambersandPartners、IFLR1000、TheLegal500、ALB、《商法》及BenchmarkLitigation等多家国际评级机构和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评价。

律所律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规模庞大,现有人数达380人,其中执业律师324人,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律师有116名。金道汇聚了超过500名律师,合伙人数量超过100名。这些律师来自不同的专业背景,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分布在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中,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以王全明律师为代表的核心人才团队,为律所的发展和客户的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持。王全明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是高级职称律师,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在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他带领的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服务的政府部门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还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

律所案例

胜诉|成功代理客户免于承担千万股东出资连带责任

这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由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5)浙05民终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是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甘肃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周,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浙江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陈、刘(北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包括(上海)有限公司、赵、上海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公司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属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核心问题是股东出资瑕疵责任认定及发起人连带责任的适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是否完成实缴出资;二是甘肃公司是否应对其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未足额实缴,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判决甘肃公司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甘肃公司对此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一是本案是否适用新《公司法》;二是原审第三人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三是甘肃公司是否应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追加上海有限公司为(2022)浙0522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1433.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追加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驳回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应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在增资阶段存在出资瑕疵,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甘肃公司作为发起人,其瑕疵出资发生在增资阶段,并非公司设立时,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且甘肃公司已实缴其认缴出资,所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

金道律师再创佳绩:在绍兴中院主导重大证券纠纷高额调解

这起案件是沈诉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5)浙06民初号。原告沈(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郑XX,被告法定代表人是谢(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国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邬、陈。

案件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是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沈支付赔偿款2,888,904.90元;二是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虚假陈述纠纷主张权利;三是案件受理费62,387元,减半收取31,193.5元,由原告负担15,596.75元,被告负担15,596.75元。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律所的实力和价值。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