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与专长领域
杨权法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27344,主要服务于常州地区,其所在律所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5楼。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75%。同时,他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教育背景与执业理念
杨权法律师具备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教育背景。他秉持着专心细致办案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他能够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律协任职情况
杨权法律师在常州市律师协会担任重要职务,是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这些任职不仅体现了他在律师行业内的专业认可度和影响力,也有助于他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和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为其执业提供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深入的法律理解。
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在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一起工资、赔偿金争议仲裁案件中,杨权法律师作为江苏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其中。常武劳人仲定字〔2023〕第×××号仲裁决定书显示,申请人为王XX,被申请人是江苏XX公司。2023年2月7日,仲裁委依法受理了王XX诉江苏XX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协商,并就相关问题达成了一致,相关款项也已支付。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王XX向仲裁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决定准予申请人王XX撤回仲裁申请。这一案例体现了杨权法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能够通过协商等方式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1)苏0412民初629号)中,杨权法律师作为原告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潘XX因交通事故受伤,向各被告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6097.87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各被告基于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经过审理查明,2019年7月2日8时45分左右,在常州市武进区××镇××路××村××字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与孙XX驾驶的苏DE××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孙XX所驾车辆在避让过程中撞到行人潘XX,致潘XX受伤。事故发生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逸。经认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XX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潘XX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于具体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由孙XX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孙XX的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由常州XX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因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告方请求先由为孙XX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依法由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暂不作处理;仍有不足的,由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定,潘XX的损失为88571.09元,应由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4246.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311.7元;常州XX公司赔偿医疗费985.6元。最终,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常州XX公司和XX公司的垫付款可在其赔偿义务中予以抵扣。这一案例展示了杨权法律师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专业代理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