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认定书已出保险持续拖着怎么办
事故认定书出具后保险公司拖延处理的,可按以下方式解决。首先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赔偿申请并留存送达证据。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需在三十日内核定,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若保险公司逾期未核定或拒赔,属违约行为。其次可向银保监会投诉,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处理。最后若上述方式无效,可向事故发生地或保险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逾期赔偿的损失。诉讼时需提交事故认定书、保险合同、损失证明等材料。
二、事故认定书最迟可延迟到什么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期限根据案件情形确定。一般情形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检验鉴定期限通常不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若逃逸案件未查获肇事方,受害方书面申请出具认定书的,交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制作。综上,若存在检验鉴定延长及逃逸未查获等情形,认定书出具时间可相应延迟,最长可至检验鉴定延长后的六十日加五日,或逃逸案件受害方申请后的十日,但具体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三、事故认定书在三天时间内是否有效
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不以三天为限。根据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事故责任作出的认定文书,自作出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证据效力,除非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变更,否则其效力持续存在。
三天期限通常指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时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期限,即当事人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若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当事人丧失复核权利,但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并不因此丧失,仍可作为处理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依据。
综上,事故认定书本身的效力与三天期限无关,三天是复核申请的法定期间,而非认定书的有效期限。认定书的效力需结合是否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有无相反证据推翻来确定,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具有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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