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起,他开启了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他现任职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一职。其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联系地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多年来,他服务于河南周口地区,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当地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此外,他还曾在20102012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为培养法律人才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同时也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这些经历都进一步提升了他的专业素养和社会影响力。
业务领域与案件数量
李鉴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刑事辩护业务中,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占其刑事业务的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另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
处理合同诈骗无罪不起诉案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租赁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而是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人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专业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者,明确刑民边界,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他善于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利用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审前辩护及时有效,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并且在申诉复查阶段也能保持辩护成果,彰显了其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从这起案件以及李鉴春律师的整体执业情况来看,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都展现出了专业、负责的态度。无论是在刑事辩护的不同细分领域,还是在处理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中,他都能够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经历和成功案例为同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也为当地的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相信他会继续以专业的素养和敬业的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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