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王谦律师执业于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951692,服务地区为山东青岛。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其所在律所的联系地址为青岛市香港东路69号凯旋山庄34号楼3—4层。他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资深团队负责人,秉持着“专业尽责、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开展工作。
擅长领域与案件数量
王谦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与婚姻家庭领域,其中刑事辩护是他最擅长的方向。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其经手的多宗婚姻、房产及刑事案件,以案情复杂、争议巨大著称。王律师凭借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稳健的办案风格与出色的庭辩技巧,为这些案件制定最优解决方案,屡次为当事人赢得超预期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借款合同纠纷
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2)南商初字第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谦律师作为原告某某1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某某1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XX市xx区xx中心于2011年1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XXxx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xx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x%,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还本。同时,约定以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名下的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xxxx)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合同附件中,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和被告某某2均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三被告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委托王谦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万元、利息人民币xx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xx元(计算至xxxx年x月x日,上述合计人民币xx万元),以及此后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原告对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房产(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xxxx)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律师费等各种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XXxx有限公司、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案件审理查明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XXxx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xx万元,同日与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到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XX办理了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他字第xx号)。之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截止至2012年6月19日,被告XXxx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xx万元、利息人民币xx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xx元。原告追索未果,委托王谦律师诉至法院,并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xx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被告XX市xx区xx中心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被告XXxx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XX市xx区xx中心作为抵押人,相关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合法设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抵押房产对借款清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依法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分别在具结书、保证书上签字承诺对被告XXxx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的费用,且收费金额未超出《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X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某某1借款本金人民币xx万元、利息人民币xx元及逾期利息(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止的逾期利息为人民币xx元,自xxxx年x月x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X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xx元;三、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对上述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被告XX市xx区xx中心提供抵押的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xxxx)抵押权,可以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同物抵押按登记时间顺序及登记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x元,合计人民币x元,由被告XXxx有限公司、XX市xx区xx中心、某某2负担。因原告已向法院预交,三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人民币x元。
在这起案件中,王谦律师凭借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熟练运用,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