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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助力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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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932人看过
导读:张居宽自2009年于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淮安地区。他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深耕企业合规、建筑工程等领域。在某置业公司与建设集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他作为被告方律师精准抗辩,最终法院采纳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淮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助力被告胜诉

一、律师背景与执业领域

张居宽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2009年开始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144。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本科,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张居宽是中共/党员,担任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同时具备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资格。他长期深耕于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2022年起,他带领律所为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代理案件全部胜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背景

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于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该工程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之后,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XX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律师精准抗辩策略

被告方律师张居宽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首先是合同义务抗辩,他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其次是法律关系定性,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后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四、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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