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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乌鲁木齐律师榜单,擅解多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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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137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执业,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方向为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领域。她曾成功代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助力消费者获退一赔三;还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让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年2月乌鲁木齐律师榜单,擅解多元纠纷

丰富履历奠定专业基础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独特的职业经历使她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种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她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为其执业生涯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多元服务领域展现实力

丁婷律师的服务领域广泛,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业务以及刑事案件等。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她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她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在企业破产业务中,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案件方面,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同时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她还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代理二手汽车买卖纠纷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价格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汽车销售公司亦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然而,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发现底盘存在漏油问题,经检测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经司法鉴定,确认案涉车辆存在多处变形、褶皱、钣金、烧焊等维修痕迹,与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的承诺严重不符。原来,案涉车辆原车主曾在2021年对车辆进行过重大维修,但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委托人披露该关键信息。委托人就此事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汽车销售公司仅同意退车退款,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委托人遂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委托人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判令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72000元及利息;判令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车辆保险费、检测费、维修费用等实际支出共计5166元;判令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6000元;判令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律师费8000元、保全费2025.83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及鉴定费20000元;判令案涉二手汽车交易行(购车款代收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的退车退款、三倍惩罚性赔偿及各项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汽车销售公司上诉称其在出售车辆前已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显示维修历史为零,对车辆存在事故并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不构成欺诈;案涉车辆事故位置隐蔽,需拆解才能检测发现,超出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一审法院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其仅为购车款代收方,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委托人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委托人购车款72000元,委托人返还案涉车辆;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委托人三倍购车款赔偿金216000元;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保全费2025.83元、鉴定费20000元;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已在审理过程中对汽车销售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进行了事实认定,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负有向消费者披露车辆真实状况的法定义务,其仅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不足以全面了解车辆情况,且案涉车辆部分瑕疵可通过外观检测发现,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检测义务,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汽车销售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件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诉讼策略,全面收集证据,强化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最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退车退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1年12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向其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按要求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薛XX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新疆某西环公司的备用金账户。后薛XX向农业公司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西环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西环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农业公司向新疆某西环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丁婷律师团队作为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代理核心思路:重点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证明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无需重复支付。团队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新疆某西环公司备用金账户足额支付280万元,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农业公司员工与薛XX的微信聊天记录,关键证据显示:薛XX知晓280万元已支付至新疆某西环公司账户且用于归还公司贷款,明确要求农业公司与新疆某西环公司直接结算,该表述构成对农业公司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新疆某西环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内部矛盾,薛XX起诉的真实原因是新疆某西环公司未将案涉款项挂至其名下,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同时担任新疆某西环公司法代表人及股东,其对公司备用金账户的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薛XX作为新疆某西环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将280万元货款支付至新疆某西环公司备用金账户的行为,且明确要求农业公司与新疆某西环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新疆某西环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这个案件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付款账户指定、对账结算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丁婷律师在多个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她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高效的诉讼策略和全面的证据收集,为当事人解决了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乌鲁木齐的律师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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