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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股权及劳务纠纷律师孙启发:成功代理股东协议与劳务派遣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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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135人看过
导读:孙启发律师自2020年起在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服务于天津津南区。他擅长房屋买卖、劳动争议等多种纠纷及刑事辩护。多年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曾成功代理股东协议纠纷二审,驳回对方上诉;还为劳动服务公司在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中成功追偿巨额社保费用。
天津股权及劳务纠纷律师孙启发:成功代理股东协议与劳务派遣合同案

执业基本情况

孙启发律师于2020年开始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203756,目前任职于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他主要服务地区为天津,且集中在津南区,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1号底商。多年来,孙启发律师办理案件数量达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他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同时担任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会驿站公益律师等职务,还曾任检察院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天津市法律逻辑论坛会员。其擅长领域广泛,涵盖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继承赠予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劳动报酬赔偿争议纠纷、社会保险福利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加班费仲裁、赠予合同纠纷、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以及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诈、洗钱罪等。

处理股东协议纠纷

在一起股东协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与某XX管理公司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XXX城XXX点位等权益。当事人通过妻子微信向XX公司股东转账支付了100000元,但XX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出资款。一审判决后,XX公司不服上诉,认为《股东协议书》系股权转让合同,自身不是收取出资款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且当事人已参与公司经营,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当事人委托孙启发律师代理二审诉讼。孙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一审判决书、《股东协议书》、转账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包括合同性质及双方法律关系、XX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XX公司是否应返还出资款。庭审中,孙律师针对XX公司上诉理由逐一反驳。指出合同性质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义务;强调XX公司怠于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说明合同解除后XX公司应返还出资款。同时,孙律师提交沟通记录证明XX公司违约行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孙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决劳务派遣纠纷

某劳动服务公司与某金属制品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动服务公司向金属制品公司派遣员工,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工资社保费等费用及管理费。第三人系派遣员工,2010年1月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缴纳社保至2014年9月,后应金属制品公司要求将社保关系转至该公司。2022年5月,第三人申请仲裁确认与劳动服务公司在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请求,劳动服务公司不服起诉,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社保费及滞纳金共计105398.96元。

劳动服务公司认为根据协议社保费应由金属制品公司承担,遂委托孙启发律师提起诉讼。孙律师接手后,审查《劳务派遣协议》内容,收集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社保凭证、补缴费用票据、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庭审中,金属制品公司未到庭,孙律师详细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金属制品公司应承担社保缴纳义务,劳动服务公司有权追偿。法院采纳孙律师意见,判决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劳动服务公司补缴费用,成功为劳动服务公司追回巨额款项,厘清了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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