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张宓律师,拥有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自2019年开始在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8635。她担任该律所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等多个职务,还兼任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法学教师、南通市第二中学法制副校长。张宓律师专注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婚姻家事与分家析产、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等领域,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上百件,在婚姻家事案件方面经验尤为丰富。
案件背景
原告石某某因与被告天某某某装备(江苏XX公司、南通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提起诉讼,张宓律师与范某某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原告主张两被告未支付其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绩效奖金、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请求法院判令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两被告则辩称原告部分请求已超仲裁时效、金额超出仲裁范围、公司亏损导致不发放绩效奖金、原告主动离职无权获得绩效奖金等。
办案经过
2025年6月19日案件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XX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审查劳动关系转移、绩效奖金发放依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年休假工资时效等焦点问题。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法院将关联案件合并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某某支付2023年度绩效奖金53,306.3元;被告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4年度绩效奖金79,873.22元、加班工资3,077.16元、年休假工资2,225.2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被告各负担5元。
判决理由
对于2023年度绩效奖金,原告于2024年9月10日向公司主张权利,仲裁时效未超一年;诉讼请求增加部分与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予合并审理;被告未举证证明绩效奖金发放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告知劳动者,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2024年度绩效奖金,被告未举证证明离职员工不参与绩效考核的规定已告知劳动者,应按《录用通知书》约定折算支付。加班工资方面,被告规定的调休期限低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且未举证否认加班事实,应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支付。年休假工资中,2023年部分已超仲裁时效,不予支持;2024年剩余1天未休,应支付200%工资。关于两被告责任,劳动关系经三方协议转移,未构成“混同用工”,两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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