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资质与多元身份
樊梦怡律师自2012年起在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执业,拥有南昌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360xxxxxxxxx1130。她服务于九江地区,律所位于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泰山路一号中星商务大厦19楼。不仅如此,她还身兼数职,是九江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副主任、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修水九江创业商会监事长以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调解员。
二、丰富经验与擅长领域
樊梦怡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同时在建设工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她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客户解决了法律难题。
三、典型案例之毒品案辩护
以廖XX、王XX、刘XX、冷XX、杨X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为例,樊梦怡律师为被告人杨X进行辩护。2014年3月2日晚,冷XX、杨X在汉庭酒店516房间商议出资7000元向廖XX购买55克冰毒。次日凌晨,杨X在王XX陪同下付款,廖XX交付了一包重35克的冰毒。因数量和质量问题,王XX两次用冰糖冒充冰毒掺入毒品中,使重量变为49.11克。随后,廖XX在向日葵KTV被抓获,身上缴获冰毒8.99克;酒店房间内查获上述掺假的冰毒49.11克;王XX在酒店房间被抓获。另外,2014年1、2月期间,刘XX多次向吸毒人员陈X、周X贩卖海洛因共计0.84克。
樊梦怡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一是从犯认定,根据被告人冷XX的供述,毒品是其主动提出购买,再与杨X商量,且杨X供述毒资是与冷XX一人一半,所以杨X在非法持有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二是认罪态度,被告人杨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四、判决结果与律师作用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杨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樊梦怡律师提出的从犯认定意见,法院认为虽然两人在出资、付款等环节作用不同,但非法持有是一种客观持有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未予采纳。不过,法院采纳了“被告人杨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的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被告人也都得到相应判决,廖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等。在这起案件中,樊梦怡律师虽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仍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体现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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