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与机构信息
程豪律师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他从2014年开始从事法律执业工作,至今已有超过十一年的经验。该律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程豪律师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他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
执业理念与案件成果
程豪律师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以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为目标。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
擅长领域与专业造诣
程豪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职务与荣誉
程豪律师不仅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担任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他在律所也获得了多项荣誉,2019年荣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大成公益之星称号,2020年获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称号。
代表案件之再审改判类
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
代表案件之驳回诉请类
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代表案件之刑事辩护类
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为王某某进行了有效辩护,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中,经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成功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典型案例之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被告人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被告人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被告人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被告单位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XX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管材、配件。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合计人民币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人民币XXX.12元。最终,被告人黄XX获得缓刑判决,程豪律师在该案中凭借专业的辩护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好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