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黄光杰律师系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自2020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主要覆盖广西以及百色。他的联系地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黄光杰律师拥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本科学历,至今已经办超过千件案件。其执业理念清晰,擅长企业法务处理、民商经济纠纷解决、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擅长领域有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离婚纠纷等。
另一律师相关情况
解正军律师出生于1976年10月29日,2000年毕业于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化学系工业分析技术专科专业。2001年参加全国高等教育法律本科专业自学考试,并于2006年取得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证书,2007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资格证号:C20xxxxxxxx0425)。2001至2018年,他在江铜集团四川康西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化验室工作,历任班组长、检化中心副主任、检化中心化验室主任等职。2013年,他带领化验室取得国家实验室认可,2015取得化工医药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2018年,解正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A证。现为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xxxxxxxx156364),执业以来主要代理建设工程、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案件,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行的法律顾问多年。自2019年12月执业以来,他个人独立承办和合作承办各类民事、刑事等案件上百件,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专业法律分析、收集证据和及时与客户沟通等方式,成功为客户争取合理权益,受到客户高度评价。
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解正军在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及其下属各县市支行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方面,已持续了三年。每年主要进行两次现场法律培训,日常会出具律师函、出具法律意见书(含三重一大事项),每年进行书面法律风险提示,每年审查合同160多个,还通过日常电话、微信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与咨询服务
在法律援助案件方面,解正军不论案件标的大小,都全力以赴。每个案件办理完毕后,他会及时进行总结以认识自身不足。在法律咨询服务过程中,面对大部分是民工工资、劳务费、婚姻家事、财产分割、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他都会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细心解释,并为其提供可行的法律意见或方案,努力让每个当事人体会到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典型案件介绍
2024年12月2日判决的黄XX诉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黄光杰律师代理原告黄XX。2021年3月30日,黄XX驾驶田林县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从田林县往隆林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2023公里300米路段时,因疲劳驾驶且未确保安全通行,致使车头碰撞到黄XX停放在路边的车辆,造成正在捆绑竹子的黄XX受伤。经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XX因伤多次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因相关责任方怠于履行赔偿义务,黄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案件治疗与鉴定过程
事故发生后,黄XX当日被送往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多次转院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接受治疗,累计住院170天,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等多项病症,出院后仍存在认知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原告方诉前自行委托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精神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但被告方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无相应资质,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最终确定黄XX精神伤残等级为六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案件审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华安XX公司为被告,根据被告永兴XX申请追加黄XX为被告,并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各被告就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及金额等提出抗辩:被告永兴XX认为原告存在违章停车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且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提出异议;被告华安XX公司主张其并非适格被告;被告华安XX公司称已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完毕,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XX、黄XX均认为原告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且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提出异议。
律师积极应对
黄光杰律师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积极参与案件审理。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针对各被告的抗辩理由逐一进行反驳,明确事故责任划分依据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原告黄XX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相关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华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XX损失269291.66元(不含已支付款项);被告田林县XX公司赔偿原告黄XX损失256510元;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在整个案件中,黄光杰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精准界定诉讼主体及责任划分,协助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全面梳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确保原告合法权益得到全面覆盖。针对被告方提出的责任异议、鉴定异议及损失异议,积极收集并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有力反驳被告方的不合理抗辩,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重要支撑。全程参与司法鉴定相关程序,保障鉴定过程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推动法院采纳有利于原告的鉴定结论,为损失计算提供关键依据。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促使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成功帮助原告获得相应赔偿,弥补了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