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监外执行的审查流程是怎样的
罪犯申请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狱、看守所应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可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应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检察院认为决定或批准不当,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应在一个月内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
二、申请监外执行,判实刑的可以吗
判实刑的罪犯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依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暂予监外执行。不过,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申请时需按法定程序进行,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申请监外执行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但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除外;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监外执行需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当我们了解申请监外执行的审查流程是怎样的之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监外执行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一般会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期限届满可能需重新审查。另外,监外执行期间罪犯需要遵守哪些规定也很重要,像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等。若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收监执行。如果你对申请监外执行审查流程中的细节,或是监外执行期限、遵守规定等方面存在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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