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杨权法律师执业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27344,服务地区为常州,联系地址是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5楼。他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学历,秉持着专心细致办案的执业理念,同时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擅长劳动工伤、行政争议领域。
执业成果
杨权法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该类案件在其承办的相关案件中占比约75%。同时,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在“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案件中,2023年2月7日,仲裁委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王XX诉江苏XX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杨权法律师作为江苏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协商处理,相关款项业已支付。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王XX向仲裁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准予申请人王XX撤回仲裁申请。此案件体现了杨权法律师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方面的实务经验,通过协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解决了劳动争议。
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1)苏0412民初629号〕中,原告潘XX委托蒋XX与杨权法两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案件发生于2019年7月2日8时45分左右,在常州市武进区××镇××路××村××字交叉路口,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与孙XX驾驶的苏DE××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孙XX所驾车辆撞到行人潘XX,造成潘XX受伤的一般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逸。经认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孙XX承担次要责任,潘XX无责任。
原告潘XX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多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6097.87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各被告基于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经过审理,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责任认定,综合评定原告潘XX的损失为88571.09元。最终判决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4246.8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54246.8元按规定支付;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311.7元;常州市XX公司赔偿医疗费985.6元(以其垫付的10000元抵扣);同时驳回潘XX的其余诉讼请求。此案件中,杨权法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整个诉讼过程,展现了他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类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实务参与和处理能力。。
杨权法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在多个不同类型的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无论是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还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实务水平。虽然他专精于劳动工伤领域,但在其他领域的案件处理中也展现出了较强的案件应对能力,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问题。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