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温津贴发放对象是哪些?
时间:2024-02-20 17: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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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近年来,冬天不再寒冷,夏季酷暑难耐,随着全球气温的变暖,夏季高温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对于一些夏季室外作业的劳动者们来说,是艰难且冒着生命危险的,以下律图将讲解有关天津高温津贴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的问题,如果您符合条件,可以向企业申请此项补贴。
一、天津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7号)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天津市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1、计算公式: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75天×12%;
2、发放标准:5265÷21.75天×12%=29元。
【备注】:
1、2016年度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
2、天津市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
【历年天津高温补贴标准】:
2017年:29元;
2016年:27.3元;
2015年:26元;
2014年:24元;
2013年:21元。
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现就在我市范围内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
2、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3、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2013年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21元。同时,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实行高温津贴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
4、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
5、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6、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作业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生产。
7、本通知自201361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废止。
同时也简单讲解了天津市高温补贴标准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果您是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单位申请津贴,同时律图提醒您,尽量避免高温条件下室外作业,避免引起中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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