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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南京资深律师榜单,擅办刑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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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6 · 1242人看过
导读:程豪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超十一年法律执业经验。主要服务方向为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其代表性工作包括多起再审改判案件,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以及在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中有效辩护,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等结果。

执业履历与理念

程豪律师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4年正式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超十一年。他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专业训练,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

职务与荣誉加持

程豪律师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担任了多项职务。他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同时,他也获得了众多荣誉,2019年荣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大成公益之星”称号,2020年获得“大成先进合伙人”称号。这些荣誉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是对他公益奉献精神的肯定。

擅长领域广泛

程豪律师的擅长领域十分广泛,涵盖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在刑事领域,他长期专注于金融犯罪涉税犯罪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在民商事领域,他也有着丰富的经验,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如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再审改判显实力

在再审改判案件中,程豪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这些再审改判案件,充分体现了程豪律师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深厚功底,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建设工程案佳绩

在建设工程相关案件中,程豪律师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他成功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这一案件的成功,得益于他对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的熟悉以及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能够在庭审中有力地反驳对方的观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挽损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程豪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在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他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在这类案件中,程豪律师充分考虑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特殊性,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刑事辩护展风采

在刑事辩护领域,程豪律师办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他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王某某进行了有效辩护,成功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此外,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他都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他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这些案件充分体现了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辩护的关键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合同诈骗无罪释放

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案中,被告人贺某某原是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2月全面负责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抓获,2013年7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程豪律师介入后,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最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准许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一案件的成功,彰显了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能够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释放的结果。

综上所述,程豪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广泛的擅长领域、出色的代理案件成果以及良好的职业声誉,在法律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是一位值得同行学习和当事人信赖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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