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代位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成立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再次,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若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不成立代位权。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代位行使。
二、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行使代位权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相对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三、行使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诉讼时效均中断。这是因为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表明其积极行使权利,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中断的效力从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之日起算,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促使权利及时行使,维护交易秩序稳定。
当探讨成立代位权要满足什么条件时,除了基本条件外,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是怎样的,一般来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超出部分不能行使代位权。另外,代位权行使的期限也很关键,债权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代位权,否则可能会丧失该权利。如果您在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行使范围、行使期限等方面还有疑问,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要点,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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