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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民事行政律师袁苏办案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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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22 · 1142人看过
导读:袁苏律师自2019年起执业,专注于民事、行政领域。在合同类、建设工程类案件处理上尤为专精,同时在婚姻、人损等细分领域也经验丰富。曾成功处理李X人身损害赔偿案,经调解被告方一次性赔付李X各项损失85000元。

专注民行领域

袁苏律师自2019年正式踏入律师行业,至今已有数年法律从业经验。其深耕于民事和行政法律领域,民事案件方面,经手过建设工程、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人身损害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工伤赔偿等多种类型。行政案件方面,处理过征收、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6件,其中在民事、行政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五十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类、建设工程类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婚姻、人损继承、劳动、工伤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袁苏律师还长期为多家国企和民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日常帮企业审核合同、把控法律风险,同时处理各类诉讼代理事宜,为企业发展筑牢法律防线。

处理人身损害案

2024年某日,当事人李X骑行电动自行车行经某施工路段时,因路面存在施工遗留沟槽不慎摔伤,当日即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李X就案涉事故向当地水利资源局提出情况反映,该局作出书面回复,确认事发路段系某工程项目施工区域,李X摔伤地点为该项目施工埋设管道所开挖沟槽,因施工方未及时对该沟槽进行硬化处理、恢复道路原状,致使路面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李X正常行驶过程中摔伤。袁苏律师接受委托后,经阅卷、核实证据,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侵权责任主体界定及责任比例划分。

界定责任主体

关于责任主体,袁苏律师作为代理人认为,案涉施工方在道路上开挖地下设施,未依法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案涉项目业主方对施工路段负有巡查、监督、安全管理义务,其未及时排查消除路面安全隐患,存在管理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袁苏律师依法将施工方、业主方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责任承担比例方面,袁苏律师主张,施工方未履行安全警示及防护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调解获赔结案

本案开庭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赔付原告李X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0元,各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为当事人李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彰显了袁苏律师在人身损害案件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始终秉持着忠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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