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律师崭露头角
在黔西南的法律界,汪育倩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逐渐崭露头角。她毕业于吕梁学院,本科学历,自2019年起在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作为律所合伙人,汪育倩律师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在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她秉持着“用专业的能力,负责任的真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二、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登场
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2022年4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B公司按约供应商品混凝土至2023年9月。因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B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部分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提起上诉,主张改判货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并要求B公司承担上诉费用。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三、抽丝剥茧梳理争议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迅速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及核心争议焦点。本案的关键在于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1,720,885元”是否应当在欠付货款中扣除。A公司声称双方合同约定总货款的20%以房源冲抵,认为一审未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
四、严谨分析证据与法律依据
汪育倩律师对案涉合同条款进行了重点研判,发现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仅笼统提及“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达成实质一致。从法律适用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同时,结合一审已查明事实,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经B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因A公司违约而解除,其主张的以房抵款条款因缺乏可履行性,不应作为扣减货款的依据。
五、庭审抗辩彰显实力
在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展开了充分抗辩。她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指出双方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仅为付款方式的意向性表述,未形成具体、可执行的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强调A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针对A公司提出的“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等上诉理由,结合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逐一回应,明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A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六、胜诉结果维护合法权益
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汪育倩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A公司与B公司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内容不具体明确,未具备履行条件,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按一审判决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本案的胜诉,有效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也充分展现了汪育倩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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