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张耀午,他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主要服务于天津地区,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
张耀午律师专注于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且执着,甚至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个法律领域都有深入了解,为日后的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执业以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面对简单民事纠纷还是复杂刑事案件,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最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张耀午律师的业务领域广泛,尤其擅长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结果,在行业内引起广泛关注。他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此外,他还有多个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并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更能凸显张耀午律师的专业能力。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张耀午律师成功为被告人于X辩护。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其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他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会遇到当事人不理解的情况,比如觉得办事效率不够高或对案件结果不满意,但他总是耐心解释,用专业知识化解疑虑。他深知法律的严谨性,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时间和精力去打磨,不能辜负当事人的信任。未来,他会继续在法律道路上坚定前行,用自己的力量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正义得以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