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引纠纷
2018年,龙口市XX公司与龙口XX公司、龙口XX公司等因保证合同产生纠纷。原告龙口市XX公司为被告龙口XX公司向山东XX银行的500万借款提供担保,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等一系列文件。被告龙口XX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原告为其垫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借款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等,并要求部分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事实细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1日各方签订的系列合同明确了权利义务。被告龙口XX公司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原告与银行的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还签订了反担保相关合同和函件。借款合同履行中,被告龙口XX公司违约,银行通知原告履行担保责任,截止2018年5月30日,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部分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
法律适用定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反驳。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被告龙口XX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向其主张权利。被告龙口XX公司应偿还原告垫付的借款本金、利息,支付担保费和违约金。依据反担保函和个人反担保保证函,部分被告应对被告龙口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请求的后续利息,因已约定违约金且无证据证明违约金过低,法院不予支持。
专业代理获权益
衣超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龙口XX公司给付原告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担保费,部分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此次胜诉体现了衣超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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