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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云亭(乌鲁木齐)丁婷律师成功代理280万货款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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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1 · 11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丁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23115829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899053384
代表案例:18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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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起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要处理商业合同纠纷等案件。她成功代理某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使该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代理能力。

“教育与执业背景”

丁婷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现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已处理百余件案件,秉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薛XX与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玉米买卖合同,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转账280万元。薛XX催款得知款项已付至该账户后,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代理思路举证”

接受委托后,代理团队明确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明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280万元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且用于还贷,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说明薛XX起诉是因被告二公司未将款项挂至其名下,属于企业内部纠纷;强调薛XX兼被告二公司法代表人及股东身份,对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付款符合交易逻辑。

“案件结果价值”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薛XX知晓并追认付款行为,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问题要求重复支付货款无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企业内部纠纷。最终判决驳回薛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此案件中,丁律师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全面固定证据、专业法律论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损失,还提供风险防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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