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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婷律师成功代理乌鲁木齐某农业公司280万货款买卖合同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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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7 · 1683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起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于新疆乌鲁木齐地区。从业以来处理百余件案件,秉持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理念。其成功代理某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法院最终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求,为当事人避免较大损失。

执业基本情况

丁婷律师2023年开启执业生涯,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任职,为新疆乌鲁木齐地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她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执业期间已经处理了百余件案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她坚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法律和道德框架内履行职责,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养。

案件基本背景

2021年12月,薛XX与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玉米买卖合同,薛XX支付21万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确认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6136”账户转款280万,此为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薛XX催款时发现款项去向,以未收到货款为由,将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利息及承担诉讼费

代理思路举证

接受农业公司委托后,丁婷律师团队将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作为核心思路。首先提交转账凭证,证明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又出示微信聊天记录,表明薛XX知晓付款且要求两公司直接结算,构成追认;还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证据,指出是被告二公司内部矛盾导致起诉,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身份使他对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农业公司付款符合交易逻辑。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薛XX既为被告二公司法代表人,已追认农业公司付款至备用金账户的行为并要求结算,农业公司付款义务已完成。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问题要求重复付款无依据,公司内部款项分配与本案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薛XX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其承担。该判决维护了农业公司合法权益,避免重复支付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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