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有办法不执行吗
拘役在一些状况下可不执行。
像被判处拘役的人,要是患重病需保外就医,或是孕妇、哺乳期妇女,又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能暂予监外执行。
判决前被羁押,最终判拘役的,羁押期可折抵刑期,折抵后刑期已满就不用再执行。
执行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等法定情形,也可能暂停执行,重新审查判定,但都得依法定程序处理。
二、拘役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拘役在以下情形可不执行: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刑法》第十三条,这种情况不构成犯罪,自然无需执行拘役。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此时即便之前应处拘役,也不再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对特定罪犯免除刑罚,被特赦对象若原应处拘役则不再执行。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像侮辱罪、诽谤罪等,被害人未告诉或撤回告诉,就不执行拘役。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主体不存在,刑罚自然无法执行。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拘役符合啥条件能被暂不执行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符合以下条件可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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