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滨州的法律界,尹艳华律师是位备受瞩目的人物。她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持有执业证号137xxxxxxxxxxx306,自2012年起开启法律执业生涯,已走过多年春秋。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和文学双学士学位,有着扎实的知识储备。同时,她还是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律协多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承办过数百件刑、民案件,主要聚焦于刑事案件,在业界声誉颇高。
下面这起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充分展现了尹艳华律师的专业能力。
案情介绍:被告人刘XX原是山东高速XX分公司的退休职工。公诉机关指控,刘XX(已判决)成立的XX市XX公司未经批准,用口口相传等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刘XX自2015年9月起担任XX公司渤海十路店业务员,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刘XX吸收存款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含价值35万元的XX车一辆),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但认定其为从犯。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尹艳华律师制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她多方面出击。首先,精确指控金额,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计算不精确。像“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存款不应计入刘XX名下业绩,客户之间的“对冲”款项应扣除,刘XX以自有资金的投资不应计入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部分仅有合同无银行流水佐证的投资真实性存疑不应认定,代领转交给客户的利息和案发前已返还的获利应从非法获利总额中扣除。其次,厘清违法所得范围,针对35万元的XX车奖励,提出该车是刘XX用个人债权冲抵置换所得,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然后,强调从犯地位及罪轻情节,强化公诉机关已认定的从犯情节,指出刘XX是基层业务员,起次要、辅助作用,还提交了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还款收条、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最后,进行定性辩护,虽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的意见未被法庭采纳,但尽到了全面辩护职责。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尹艳华律师的意见。关于犯罪金额,确认审计报告已对部分情况进行扣减,“复投”金额虽不扣除但量刑时酌情考虑。关于XX车,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过,法院充分采纳了刘XX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部分退赃退赔并获部分受害人谅解、有查封财产在案等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刘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尹艳华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精准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她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婚姻家事纠纷,都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守护合法权益,是当之无愧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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