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期间是否中止执行
一般情况下,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存在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此外,法院决定再审后,若发现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也可裁定中止执行。而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法院应在接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有需要时同样可裁定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会审查决定是否再审,再审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二、再审期间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再审期间执行异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再审若决定对原裁判中止执行,执行法院应停止执行;若再审维持原裁判,执行程序继续。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当事人、案外人可按规定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等途径救济。
三、再审中执行异议应否中止
再审中执行异议是否中止需分情况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期间可对执行标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不得处分。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决定再审后,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不中止执行。
综上,执行异议审查有中止执行的可能,再审程序中多数案件会裁定中止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特殊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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