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纠纷能否约定管辖
建设工程纠纷能约定管辖,但需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不过,除施工合同纠纷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当事人约定管辖时,需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约定管辖不符合上述要求,则约定无效,按法定管辖确定受理法院。
二、建设工程纠纷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纠纷一般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这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
专属管辖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只能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此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建设工程纠纷专属管辖如何适用
建设工程纠纷专属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时,首先要确定纠纷属于建设工程纠纷范畴,常见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等。接着明确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
需注意,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无约定管辖法院,均应遵循专属管辖规定,约定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比如,甲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由甲地法院管辖,但工程在乙地,此时应按专属管辖由乙地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旨在便于法院对不动产进行勘查、鉴定、评估,也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
在探讨建设工程纠纷能否约定管辖时,除了明确是否可以约定管辖外,还有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约定管辖的范围和有效性问题,并非所有的管辖约定都是有效的,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可能不被法院认可。另外,当建设工程涉及多个地点时,约定管辖还需考虑实际履行地等因素对管辖的影响。如果您在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约定上存在疑问,或是对约定管辖后的具体程序、可能面临的问题有所担忧,别让疑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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