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人在哪些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原本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以下情形时,一般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债权人实现债权困难,保证人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拒绝担责。
其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其偿债能力严重不足,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这使得先诉抗辩权的基础丧失。
其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这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般保证人有没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若乙到期未还款,乙不能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而应先起诉甲,经审判或仲裁,并对甲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偿债时,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等,此时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三、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重要权利,其行使需符合以下条件:
1.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此时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2.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在债权人未通过法定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获生效裁判前,一般保证人可行使该权利。
3.未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若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但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未穷尽执行措施,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存在法定情形时,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
当我们梳理一般保证人在哪些情况承担连带责任时,除了法定的连带责任情形外,还需关注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保证期间的影响。若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人可能免除保证责任;二是追偿权的行使。一般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全额追偿,需注意追偿时效为三年。如果您对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起算、追偿权的具体操作,或自身是否符合连带责任承担情形仍有疑问,别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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