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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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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27 · 1282人看过
导读: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保证人的重要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无此权利。其行使需满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未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条件;但存在债务人住所变更致债权实现重大困难、债务人破产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书面放弃等法定排除情形时,保证人不得行使该权利。
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一、一般保证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保证人的重要权利,其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这是前提,若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无此权利。

2.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尚未通过法定程序处理。

3.未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只有在法院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4.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如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等情况,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二、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如何行使

一般保证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需满足条件,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行使方式上,通常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书面或口头向债权人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其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追偿。若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保证人可在诉讼中以先诉抗辩权进行抗辩,请求法院驳回债权人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先对债务人进行追偿。但存在法定情形时,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

三、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有哪些例外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情形下债权人难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仍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会使债权人权益难以保障。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其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只要保证人作出书面弃权表示,即不得再行使该权利。

当探讨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时,除了明确其行使条件本身,还需了解与之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比如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期限问题,若超过合理期限,保证人可能会丧失该权利。另外,当出现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等法定情形时,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会受到限制。如果您在实际情况中遇到关于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行使的具体问题,或者对行使期限、权利限制等方面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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