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洪律师就职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现任民商部部长,是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他毕业于云南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底蕴。其于2016年正式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1641,服务地区主要为昆明,律所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永安国家34楼。
在执业前,王定洪有着丰富的履历。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他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担任法警;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6月,在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
自2016年执业至今,王定洪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涵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领域。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重大刑事案件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以徐XX等五人寻衅滋事案为例,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X1等五人因购房贷款受阻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协商未果且经民警告知依法解决后,仍未走合法途径。当日14时许,四人驾车撞坏路障礼宾杆,伙同汪XX持凶器进入销售中心毁坏财物、威胁工作人员,被毁坏财物价值1182元,五人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王定洪作为被告人王XX的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全貌及被告人主客观情况。接着制定多层次辩护策略,虽对指控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将重点放在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提出争取自首情节认定,强调被告人明知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论证被告人作用地位,不过该意见未被采纳;指出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财物损失小、社会危害性有限;分析被害人过错,但该意见也未被采纳;推动认罪认罚程序,让五名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认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五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王定洪律师在本案中保障了被告人程序权利,争取到有利程序,精准把握量刑情节使被告人获相对轻判,为被告人提供专业法律指引,稳定其情绪,还搭建了被告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桥梁,实现了罚当其罪的辩护目标。
王定洪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客户对案件结果的满意,是我最大的追求”的执业理念,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众多案件中得以彰显,尤其为面临刑事指控和合同纠纷的客户群体发挥了重要价值。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