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程豪律师他从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为南京,现任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是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
程豪律师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采纳,取得显著辩护成效,始终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
二、主办案例
本案为卢XX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案。被告人卢XX原是XX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主任科员,在20XX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违规调取89个手机号码通信资料并泄露给他人,收取好处费107,108.02元,这些资料属“秘密级”国家秘密。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卢XX行为构成两罪且有自首情节。
律师程豪围绕罪数认定、受贿数额计算以及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罪数辩护方面,提出卢XX两行为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受贿数额辩护,主张9,000元借款及部分第三方查询费用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量刑情节辩护,强调自首等法定情节、工作表现等酌定情节,还提及立功情节。
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罪名认定上驳回“牵连犯、择一重罪”辩护意见,认定数罪并罚;受贿数额全额认定;量刑情节上,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采纳退赃酌定情节,立功未查实、工作表现及家庭情况未采信。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自首、退赃等情节,对卢XX作出从轻处罚判决。
程豪律师虽部分核心辩护观点未被采纳,但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义,明确争议焦点推动法院审慎裁判,成功争取关键从轻情节实现有效辩护,还体现人文关怀,展现被告人多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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