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不许监外执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以下情况不许监外执行:
首先,不满足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不许监外执行。监外执行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若罪犯不符合这些情况,则不能监外执行。
其次,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即不许以此种方式监外执行。因为保外就医的目的是出于人道主义考量和保障罪犯基本权益,若存在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违背了这一初衷。
二、哪些情况不得适用减刑和缓刑
根据《刑法》规定,不得适用减刑的情况目前并无绝对禁止,不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况如下:一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因为累犯体现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改造难度高;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社会危害性大。二是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为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条件的罪犯。
三、哪些情况不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范围
依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况通常不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范围:一是职工在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外,非因企业指定从事与本企业工作有关的任务而发生的伤亡。二是职工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但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等自身过错导致的伤亡。三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以外的其他伤害。四是不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场所内,如职工在企业外自行组织活动中发生的非因企业组织安排导致的伤亡。
很多人了解“哪些情况不许监外执行”后,常忽略两个关联问题:一是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前提(需符合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等法定条件,若本身不符合适用前提,自然也属于不许的范畴);二是监外执行期间,若出现法定不许继续执行的情形(如病情治愈、违反监管规定、发现新罪等),会被立即收监。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混淆监外执行的禁止性规定与适用条件,导致错过合法权益维护时机。若你对“哪些情况不许监外执行”的具体认定、监外执行的申请流程或收监情形仍有疑问,别再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帮你理清监外执行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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