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管理人作为原告有哪些情况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主要有:
1.撤销权诉讼: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行为,如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
2.追回权诉讼:针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可通过诉讼追回。
3.确认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以增加债务人财产。
4.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诉讼: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害的,管理人有权就损害赔偿额作为共益债务进行确认之诉。
二、破产管理人能否作为诉讼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虽存在,但已丧失对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事务,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其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能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比如在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确认合同效力等诉讼中,破产管理人就会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参与。
三、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资格认定有相关规定。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主体包括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以及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于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要求其为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且需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但存在以下情形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债权人会议若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当我们探讨破产管理人作为原告有哪些情况时,除了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撤销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等常见情形,还有两个关联问题值得关注:一是破产管理人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时,是否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主体资格证明?二是若此类诉讼涉及破产企业的关联方,是否会影响破产清算程序的整体推进?如果您对破产管理人作为原告的具体适用场景、诉讼流程细节,或自身遇到的破产相关纠纷存在疑问,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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