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可得利益损失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赔偿范围主要分生产利润、经营利润和转售利润损失三类。
生产利润损失,常见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一方违约致另一方无法生产,应赔偿正常生产后可获利润。
经营利润损失,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及提供服务或劳务合同里,若一方违约,要赔偿另一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经营可获利润。
转售利润损失,存在于连环买卖合同中,因一方违约致后续转售无法实现,违约方需赔偿转售合同履行后可获利润。不过,赔偿需遵循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的损失担责。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利息如何主张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利息,需证明该损失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在主张时,要先确定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可参考合同履行后的合理预期收益、同类交易的通常利润等。对于利息,一般可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标准若合同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无约定的,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需提供证据,如合同、财务报表、市场分析报告等,证明损失的存在及计算依据。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主张。
三、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什么时候截止
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截止时间需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以守约方起诉时间作为截止点,适用于违约行为持续,且守约方及时行使权利的情况,能促使守约方积极维权;二是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截止点,此时能综合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较全面考量违约造成的影响;三是实际取得利益时间为截止点,若守约方在违约后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并实际获得利益,以该实际获利时间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更合理。总之,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守约方采取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
当我们明确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后,实践中还有两个与维权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标准,需满足确定性、可预见性等条件,比如合同履行中因违约导致的生产利润损失,需结合行业惯例、过往经营数据等判断;二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主张方需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存在、数额及因果关系,若举证不足可能难以获得支持。如果您在具体纠纷中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认定或举证存在疑问,比如买卖合同违约后的可得利益如何主张,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针对性解答,帮您厘清维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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