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孙伟伟律师现任职于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拥有超过7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2886,服务地区主要为山东青岛,联系地址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A栋19楼。她毕业于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同时,她还取得了企业合规师(高级)证书,展现了其在专业领域的不断进取。
她以“专业、尽责、务实”为执业理念,现担任山东(青岛)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同时还是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师代表。在执业过程中,她专注于刑事领域,擅长刑事控告、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业务。执业以来,她办理刑事案件超过300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她在办案时,善于从案件的细节入手,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她撰写的《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这也体现了她在专业研究方面的能力。
二、主办案例
犯罪嫌疑人刘XX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民警到现场处理。在民警处理完准备离开时,刘XX上前阻拦,拉拽民警,殴打民警面部、嘴部。出警民警出示警察证警告后,刘XX仍继续实施拖拽行为,还用土块砸民警车,推搡民警、用土块摁压民警面部,随后被民警控制。刘XX因涉嫌袭警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的难点在于准确认定刘XX行为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具有暴力性以及应适用袭警罪还是妨害公务罪。同时,袭警罪、妨害公务罪是否需要取得被伤害民警或执行公务人员的谅解书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孙伟伟律师在案件中承担了辩护人的角色。她通过仔细研究案发当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民警的笔录以及现场监控录像,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民警执行公务,但不具有给民警造成伤害的危险性,依法应将其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并且刘XX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依法可做不起诉处理。在与办案人沟通后,明确了袭警罪、妨害公务罪保护法益不是警察、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这类案件被害人不是警察以及执行公务人员,本案不需要取得谅解书。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本案争取到酌定不起诉结果,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办理终结,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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