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债权人需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却未主张。
次债务人要对其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欠债务人债务或债务未到期等。
二、债权人代位权需满足哪三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这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有效,且已届清偿期。其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其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该债权同样需满足清偿条件。满足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管辖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该诉讼中,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债务。此规定旨在方便诉讼进行,确保当事人能够便利地参与诉讼活动,同时也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当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时,应向被告即次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这样的管辖安排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维护司法秩序和交易安全。
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明确谁承担举证责任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债权人需对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也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而对于次债务人而言,可能需要对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相关交易情况等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若您在这类纠纷中,对举证责任分配及具体操作还有疑问,比如如何收集有效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等。别担心,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帮您理清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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