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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赠与合同法律义务

时间:2024-02-26 06:32:51 浏览:5148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部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法律义务

1、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构成我国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的例外,不承认夫妻之间口头房产赠与合同的效力

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公证后赠与人不得再对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就赠与另一方房产的约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受赠人请求继续履行时,如果赠与房产既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亦未进行公证,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输公证手续的,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关于夫妻赠与房产已部分履行,对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撤销赠与的问题。

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部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对于这类纠纷,应认定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公证手续,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3、民法通则解释第128条:

公民这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条先于合同法出台,当两者的内容不相一致时,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鉴于夫妻间房产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质,为充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在未办理公证或者过户登记前已交付赠与房屋和产权证书,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撤销赠与后,赠与人可以请求返还房屋和产权证书.

4、关于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的效力

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前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约定,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5、关于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赠与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如果房产赠与合同经过公证,那么法院应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前两种情形下受赠人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由: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如果判令赠与人赔偿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标的物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无颖会扩大这种利益的不平衡.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你整理的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最新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减少人财两失的情况出现。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清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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