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金融保险 > 票据纠纷 > 汇票背书的方式有哪些,要记载哪些事项

汇票背书的方式有哪些,要记载哪些事项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21 · 7460人看过
票据纠纷专业律师 君审保险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任
律所: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31110000MD0253689M
擅长领域:金融保险
咨询电话:13522148480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是CCTV专访的全国首家专业保险律所。是全国首批专业保险律所、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处理上万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件、都能给当事人带来满意的结果,许多全国各地当事人都慕名来北京委托代理案件。在全国业界享都有较高声誉和权威性、业务水平精湛、经验十分丰富。是全国各地保险理赔(拒赔)纠纷当事人首选委托和推荐的律师事务所。 主要人员包括李鹏律师(主任)、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赵晶晶律师等
更多>
导读: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A、限定性背书,(此钟汇票背书后不得转让) B、特别背书。又叫记名背书。(此种汇票被背书人可以再作背书,将汇票权利再转让给他人。)C、空白背书,又叫不记名背书。
{ArticleTitle}

汇票在流通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多次的背书,但是背书需要写清楚被背书人,当然要是一开始就限制不能进行汇票背书的话,那么后面进行的背书都是无效的。而进行汇票背书也有一定的方式,那么汇票背书的方式有哪些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一、汇票背书的方式有哪些

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A、限定性背书,(此钟汇票背书后不得转让)

B、特别背书。又叫记名背书。(此种汇票被背书人可以再作背书,将汇票权利再转让给他人。)

C、空白背书,又叫不记名背书。(此钟汇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持票人也可将其变成特别背书的汇票。)

二、汇票背书需要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 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可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

(3)不得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而进行汇票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限定性背书、特别背书以及空白背书。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网站地图

金融保险专业问答普法

全部
更多

票据纠纷最新文章

遇到票据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