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保证责任是否属必要共同诉讼
连带保证责任纠纷不一定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还能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若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或债务人,此时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只有当债权人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时,因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在案件中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特征。所以,需根据债权人的起诉对象及具体诉求判断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
二、连带保证责任向谁追偿
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实践中,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要遵循法定程序。应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同时注意保存承担保证责任的相关证据,如支付凭证等。若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应按约定或法定比例确定份额。
三、连带保证责任是怎样认定的
连带保证责任认定需从多方面考量。
首先,看保证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约定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外表述类似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等,可认定为连带保证。
其次,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若要认定连带保证,需有证据证明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
再者,考察债务履行情况。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权利行使方式也是认定连带保证责任的重要体现。
连带保证责任是否属必要共同诉讼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当涉及连带保证责任时,若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此时可能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因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对债务履行也负有重要责任,二者与案件结果紧密相关。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必要共同诉讼,因为他们在债务关系中都有特定地位和责任。若你对连带保证责任的必要共同诉讼还有更多疑问,比如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或者在相关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等,不要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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