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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醉酒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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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9705人看过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危险驾驶罪醉酒标准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做了增加,现在是四种行为都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这其中以一个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那么在危险驾驶罪当中醉酒标准是什么呢?律图小编为您介绍。

一、危险驾驶罪醉酒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上述文字的讲解,我们清楚的知道,要是驾驶员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属于醉酒状态了,此时如果开车上路的,那么就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因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一旦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就要进行处罚。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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