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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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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44911人看过
导读:根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最高法和最高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一般立案金额为2000元-5000元以上。而特殊情况下,金额在1000元-2500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构成本罪。

广东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涉及金钱数额的犯罪,我国对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有具体规定。但由于各个省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同时也允许各个省市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制定当地的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广东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内容。

广东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所述,整个广东地区的经济发展也是呈不均衡趋势,所以广东省政府在制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时候也是分区域进行了规定。像广州深圳这些比较发达的地区,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2000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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