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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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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3853人看过
导读: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对一”通知;“登报公告”通知;“共同署名”通知;“授权”通知。债权转让通知作为对事实的通知,即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从常理而言,应当于债权转让事实同时发生或者在债权转让事实发生之后才可作出债权转让通知。
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是怎样的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那么应该怎样通知债务人呢?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整理了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网友咨询】

律师你好,请问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未作限定。

律师认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规定》第七条第2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笔者认为,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因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又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综上,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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