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人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这类人因主观故意犯罪表明其行为有严重过错,可能影响管理人公正履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说明其在专业领域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不适合担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比如是债务人、债权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等,这可能导致其在履职中偏向一方,损害其他主体利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此为兜底条款,由法院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判定。
二、什么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讼的见证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的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因为这些人员要么缺乏相应能力难以准确见证,要么可能因利害关系无法保证见证的客观性公正性,要么其身份职责易与见证工作产生利益冲突,所以不能担任见证人。不过,若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找到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保证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什么人不得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首先,累犯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为维护社会安全与法律秩序,不适用假释。其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也不适用假释。这里的“暴力性犯罪”需符合暴力实施及严重社会危害两个特征,且刑期条件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若数罪并罚虽超过十年,但其中一罪未达十年且非暴力性犯罪,仍可能假释。
当我们探讨什么人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时,除了文中提及的特定情形外,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即便刑罚执行完毕,在一定期限内也可能不具备担任资格。另外,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也会被限制担任。这对于维护破产清算程序的公正、有序至关重要。若你对破产清算管理人的任职资格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如何具体应用,别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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