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施工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责任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5631人看过
导读:第一,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第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第三,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第四,直接指定分包。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责任

三、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四、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五、支付价款,接收工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十项指出“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责任

六、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三项指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施工合同纠纷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施工合同纠纷最新文章

遇到施工合同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