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是怎样的
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等阻碍行为。这里的“明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明知对方的身份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二是明知对方的行为是在依法执行公务。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执行公务,或者误认为对方的行为不合法而进行阻碍,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意的动机多样,可能是为了逃避处罚、谋取非法利益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仅在量刑时可作为情节考虑。
二、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有哪些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暴力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通常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恫吓。需注意,单纯的谩骂、吵闹等一般不构成此罪。比如,在执法人员依法查酒驾时,强行冲卡逃避检查,就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若对执法行为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执法。
三、妨害公务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啥
妨害公务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首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立案。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要挟。
其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也应立案。
再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予以立案追诉。需注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在探讨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时,我们了解到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认定主观故意并非易事。比如一些人可能在情绪激动或误解的情况下实施了阻碍行为,是否构成故意妨害公务就需要具体分析。若您对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相关案例或者如何避免陷入此类法律风险等还有疑问,别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帮您明晰其中的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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