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约定担保权利顺序怎么办
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权利顺序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是多个保证人或多个物保且无约定份额的,各担保人之间一般无相互追偿权,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并分担份额、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等情形除外。
二、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未约定担保方式时,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保证。
三、未约定担保方式属于什么担保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方式。即当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需注意,与一般保证相对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先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所以,准确理解保证方式对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当面临未约定担保权利顺序的情况时,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帮助我们理清责任与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各担保人应如何承担责任呢?一般来说,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同时,多个担保人之间如何确定各自的分担比例也很关键。是按照担保金额比例,还是有其他更合理的计算方式呢?这些都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如果您对未约定担保权利顺序后的具体操作、责任分担等还有疑问,就请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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